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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
失业保险可以随着参保人的工作地进行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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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保险可以随参保人的工作地点转移,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先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接收函,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中,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可以办理转移手续,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只能在失业保险缴纳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失业保险转移流程: 1.转入。由参保单位填写《延安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携带转迁表在转入单位签字盖章方可到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加盖业务章(省外或不联网情况下,应电话核实缴费记录),并在系统办理转移,转迁申请表经办机构留存。 2.转出。参保单位填写《延安市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申请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本人携带在转入单位签字盖章后到转出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办理转移手续。转迁申请表一份转出经办机构留存,一份转入经办机构留存。 3.参保单位转移人数较多时,需同时提供《延安市参加失业保险转迁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从外省、西安市与我市之间转入转出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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