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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构成伤残时,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就要求肇事方与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后就尽可能保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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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时间的规定是: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宁夏交通事故误工费时间的确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多数是来源于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但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检材,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法医鉴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在有误工费损失。但交通事故栏目组律师认为该条文规定缺乏合理性。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被认定为10级伤残、误工6个月,相当于给受害者造成了10%额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而且同时造成了受害者在6个月的误工期里,因10%额度劳动能力丧失造成了100%额度的劳动能力无法作用(例如腿部骨折的受害人无法自由行动,根本不可能从事劳动),在这6个月里受害人是无法劳动、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如定残时间早于6个月误工期期满时间,原告在定残后若仅获得针对10%劳动能力丧失所给付的残疾赔偿金,对于原告另外90%的劳动能力在6个月误工期满前的损失不能赔偿补足,这显然是不合理。这同时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进行法医鉴定的时间定在何时为宜,离受伤日期越近,受害人恢复的状况就越差,定残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很有可能造成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少于实际误工时间;而法医司法鉴定时间离受伤日期越远,误工时间虽能全额支持,但受害人恢复的情况可能就越好,定残的可能性就越低。2、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尚未构成伤残的。在宁夏发生有损伤的交通事故往往都会有人的受伤而需要赔偿除了治疗之外的耽误工作收入的部分,而误工费的计算除了统一的基本标准以外还应该结合耽误工作的具体时间,而时间的确定是需要根据医生给出的诊断或者鉴定机构给出的具体内容。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鉴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鉴定,并制作伤残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鉴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你母亲被撞伤后,应该就医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等级,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协议沟通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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