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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破产的,不影响依法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2、企业申请破产后,法院需要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务进行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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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破产管理人申请书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提前申请破产管理人报酬申请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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