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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30,000元/,计件收费; 2、10万元以下,6000元起,计件收费; 3、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6%起...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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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收费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离婚案件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3)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4)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5)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3、计时收费代理民事离婚案件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4、收费说明(1)离婚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3)重大、疑难、复杂离婚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4)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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