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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被保释候审期间履行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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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如下的义务: 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监督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监督其被保证人传讯时及时到案; 第四、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毁坏、伪造证据; 第六、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如下的义务: 第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监督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三、监督其被保证人传讯时及时到案; 第四、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毁坏、伪造证据; 第六、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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