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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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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对象有: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家监察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任何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受到保护。 2、任何被监察对象都应被平等对待,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所有违法乱纪行为都应该受到追究。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①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②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①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②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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