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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权利用尽是什么? 著作权权利用尽是不在享有著作权。 权利用尽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
著作权有没有权利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的。用尽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者是许可人一旦将知识产权合法至于流通之后,原来的权利人就因此而丧失相关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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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
一、著作权法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著作权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权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使用人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权,使用人如果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使用权,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三、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专有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取得的专有出版使用权,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间内和使用范围内,独占享有使用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缩印版的方式出版图书的权利,尽管如此,出版社仍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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