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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我家的特殊的房屋纠纷问题,

2022-10-23
你所说的位置不是你家的,也不是他家的,而是公共用地。所以,你家占用公共用地搭建的小屋是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公共权益,但如果说到法院去告,也只能是以全体业主联合或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名门义提起诉讼,他个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这叫做诉讼主体不合格。这块地是公共用地,前一个房主没有权利买这块地。所以不存在他把这地买了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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