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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允许股份代持,但被代持者可否将被代持的股份再协议转让,使自己亦成为代持者,对此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
股权代持协议是合法的,根据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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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代持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因为: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之间的代持关系仅约束其双方,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被代持人的权利保护是依据代持协议约定;代持股东是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是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主体;给公司股权的转让股东的权利。因此,应当由代持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能以挂名协议约定对抗债权人,但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
应当由代持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因为:代持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被代持人)之间的代持关系仅约束其双方,并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被代持人的权利保护是依据代持协议约定;代持股东是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是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主体;给公司股权的转让股东的权利。因此,应当由代持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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