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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运录: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
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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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发现非本港货物错运到本港,但能从货件标志上辨清到达港和收货人的,应编制记录随货送到达港处理,并抄告起运港。换装港发现有票无货的,立即编制记录,连同票据递交到达港处理,并抄告起运港。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现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的情况,应交到达港处理并编制记录。为处理货运事故,需要补送货物,免收一切运输费用。
货运业务代理范围,除双方商订的特约事项外,港口受航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业务原则上包括下列各项:一、组织货源、受理托运计划、安排货物积载、编制、绘制计划积载图(表)和实际积载图(表)、拍发贷电(沿海港口除外);二、联系泊位和货物装卸、联系作业拖轮、浮吊;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四、办理货物承运验收、到货通知、货物交付等货运作业和手续;五、计收解交运输费用;六、制作运输票据及有关货运单证;七、处理属于航方责任的违约和货运事故;八、代办危险货物的手续。
港口对赔偿要求,要抓紧处理,一案一清,至迟在六十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港口判定属于本单位责任时,应填写“承认赔偿通知书”(附表十一)通知赔偿要求人,尽快赔偿结案;判明是其他单位责任时,应及时将赔偿要求的理由、申赔金额等通知责任方,责任方应在接到通知十五天内答复处理港。如拒赔时,必须提出理由和依据。逾期不复,处理港应发电催询一次,自催询之日起十五天内仍未收到答复时,处理港可对赔偿要求人赔付,责任单位不得拒付。责任单位对赔偿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一般事故以处理港意见为准,处理港应实事求是,秉公处理;大事故或重大事故,跨省、跨区及不同港、航单位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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