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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盗窃的类型和盗窃的金额而定。 1、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无论多次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
根据盗窃的类型和盗窃的金额而定。 1、多次入户盗窃、扒窃的,无论多次盗窃未遂还是既遂,都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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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因为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算犯罪。 入室盗窃未遂属于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入户盗窃未遂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构成犯罪,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而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认定盗窃未遂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却以“情节严重”为其修正的构成要件,言外之意,若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而未遂的情况则不定罪处罚。比较两者适用的范围,《解释》当然地缩小了打击面。上海市在《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可以定罪处罚。”并进一步明确了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以2万元为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鉴于上述规定,认定盗窃行为系实行终了还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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