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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76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备案材料:一、房屋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承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四、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国家规定工伤赔偿免交个税,因此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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