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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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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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