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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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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确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一规定,确定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此可见: 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驾驶员承担。 2、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这一原则,是对驾驶员承担责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补充办法。在现实生活中,驾驶员驾驶的车辆,除个人所有外,多数是单位所有或者他人所有,驾驶员多数是受雇于单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难以负担巨大的受害人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就由单位或者车主垫付,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方的权益。 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代替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事故原因也可向驾驶员追偿,让驾驶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上述这一归责原则是当前我们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一般原则。体现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来承担。责任承担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但该章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并不全面,只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没有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等问题。而《侵权责任法》虽然是普通法,第六章也只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予规定的特殊的使用人与所有人分离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等问题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在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上对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导侵权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要将《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起来适用。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方均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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