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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传播销售人员的判决如下: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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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罪】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市场上鱼龙混杂,很多传销打着直销的名义进行传销活动,有很多人为了赚钱,被骗或者主动投入传销活动,造成极坏的影响和后果。 那么如何区分直销和传销呢,我们认为最为明显的是以下几点: 第一,推销的根本的目的不同。在直销活动中,销售的是产品,这些产品质量、价格均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传销活动表面看销售的是商品或服务,实际上是在销售致富机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骗取下线入门费迅速致富。 第二,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在直销活动中,推销员加入时无需额外入门费即可获得劳动报酬。而在传销活动中,推销员加入时,一般会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第三,从业人员的收入来源不同。直销企业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统一支付至其指定账户上,和上、下线无关。而传销组织宣传“一劳永逸、勤劳致富”的观念,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者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最后,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我国从事直销经营须经商务部批准,商务部网站可以查询到全部直销企业名单,不再其内的企业不得进行直销或以直销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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