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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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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如下: 1.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按月领取: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3.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不能医保待遇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长短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省规定的标准略有不同。 5.伤残津贴:劳动能力致残等级1-6级,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一次性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各省规定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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