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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关系中,对于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之间订立有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如果不存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适用2001年修正...
按你说的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你的事实婚姻属于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就可以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对方的遗产进行继承;事实婚姻去世财产分割如果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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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婚姻关系中,对于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之间订立有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如果不存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适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16条至19条的有关规定。 2、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原则上,一方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份额享有权利;如果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为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享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2019年最新事实婚姻财产分割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事实婚姻的存在尽管我国对其是不承认的,但是因其存在而出现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对它进行解决,不然问题就会越积越多。如果还有什么疑惑,欢迎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该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判决分割和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离婚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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