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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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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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