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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相关司法意见,“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很难认定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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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日施行)至今仍然有效,并未废止。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第18条再次重申了适用该条规定。我感到很吃惊,诸位所说的“2004年5月1日之后,您可以同时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何根据,请不惜赐教。
普通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只要有伤残伤亡的后果,依法都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麻烦就来了。因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只要构成刑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审结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不赔偿精神抚慰金。实践中也是这样掌握,但唯独交通肇事罪是个例外,例外之处在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是讥埂罐忌忒涣闺惟酣隶与刑事案件一起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而是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中,同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等于让实践钻了法律的空子,玩了个文字游戏。但这种文字游戏无疑是善意的。也是被逼无奈。理由还是那句话,法律的意义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在于结合实际。一般的交通事故都赔偿精神抚慰金?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反而不赔,反而赔的更少了?而且交强险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人家保险公司都同意赔了,法院为何不支持?没有道理嘛。所以实践中,查看各地案例,大多支持了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但遗憾的是,目前的“实践”并不统一,还有很多地方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而且很多法律工作者也有不同看法。最近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不能说不是一个重大遗漏。
一、《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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