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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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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这是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产品质量责任随即转移到销售者这一方。即使产品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也不能改变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免除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4)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3包方式和修理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5)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6)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7)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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