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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有权决定分公司的存续。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分公司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总公司撤销分公司程序如下: (一)注销(分)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注销(分)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注销(分)公司国、地税登记证和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可以同时办理。 (三)登报公告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四)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五)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综上,分公司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总公司注销后,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消亡,分公司也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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