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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想要告男方,就必须要有适当的诉讼理由,如果诉讼理由成立,就可以进行起诉。未婚先孕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仅仅凭借未婚先孕,而并没有受到伤...
不可以。女方未婚先孕,需要看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来确定是否可以起诉,如果诉讼理由成立,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律法理支持,可以起诉。但仅凭未成先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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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先孕男方不负责任可以起诉他。 2、如果孩子出生后,男方不出抚养费的,女方可以与男方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后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经过判决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为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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