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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上会首先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不能由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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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是机动车,这要看谁有违章行为了,违章的人责任大一些。如果是分不清责任就各自自行处理。不要以为没有碰撞就不承担责任。
2011年9月18日10时许,年逾七旬的焦某骑行自行车沿杏春桥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江南路叉口地段时,遇沿杏春桥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焦某跌地受伤。 因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检验结果如下: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根据自行车左踏脚蹬倒地刮擦痕迹、鞍座左后侧倒地刮擦痕迹为依据,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自行车为避让与轿车相撞时,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自行车倒地时,与轿车有一定距离可以形成。轿车的所有人张某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她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172901.65元。审理中查明,张某已支付焦某11000元。
一、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如何归责由于机动车与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法律上会首先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不能由此而笼统地认为,机动车在任何情况下都得无条件地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减轻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首先应以保护行人为主,所以在发生事故时,相应的增加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更加注意行人安全,在遇到危险时,以保护行人安全为先;危险与赔偿相对称原则。在行人与机动车辆同时在路上行走并发生事故时,行人显然处于弱势,机动车驾驶人处于强势,行人遇到的是身体伤害,而机动车驾驶人一般是财产损失,双方在碰撞时的地位显然不平等。故在民事赔偿时,双方的地位也不能平等,在碰撞中处于强势的机动车一方当然应承担更多的事后民事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行人碰撞如何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来看,一旦出了事故,只要对方受伤或有损失的,无论机动车是否有责任,先按交强险承保范围赔偿;如果赔偿金额超出保额的,才考虑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对于碰瓷,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是故意的,否则按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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