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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借贷为名义的合同诈骗的处罚,是一般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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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资料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已经涉及刑事犯罪了,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银行起诉肯定成功的,而且可能你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认定需慎重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办理了备案手续。一审原告洪秀凤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等,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具备交付条件情况下约定较远的交付时间,有违常理;买卖合同约定价格较低;约定分期付款但实际签约后即支付了款项、不符合交易习惯;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借贷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经审理,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另补充了一些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驳回洪秀凤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洪秀凤上诉主张其与安钡佳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并要求安钡佳公司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有事实和
一般是谁的名字就由谁负责,贷款人是谁,银行就找谁,贷款人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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