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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中,应属于其个人债务。 第一,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下债务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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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规定,如果妻子没有经手或者不知晓这个债务,妻子不承担还款义务
一.夫妻一方认为是个人债务的问题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在家庭生活中,在大部分都是夫或妻一方管理家庭财务,借债往往由该人经办,债权人可能是凭着对经办人的信赖,或夫妻共同的经济实力、偿还能力而出借。同时,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家事代理权,也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书写借据时只签上举债人的名字。大家都认为只要举债人签了字,其配偶必然也成为债务人。因此,借据上通常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这样,离婚时,另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认可为由,拒绝承认该笔债务。这种情况,同样会导致法院认证难的问题。二.夫妻双方虚构债务的问题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且虚构的举债理由多为双方买房、给孩子看病、赡养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于家庭生活。对于债权人系债务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质疑,当事人则会有很充分的理由:只有近亲属才会予之借钱,其他人是不可能借到的。这种解释听起来也确实符合常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使得法院无法质证、认证,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只要出示借据,且借据确系一方亲笔书写,在借款原因与借款数额都符合常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会依据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否认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否则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来处理。这样的结果,和实际情况往往会产生误差,也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这确实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
夫妻债务有: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未经对方同意,夫妻一方未经扶养义务人承担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夫妻一方独自筹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 4、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夫妻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并附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 7、个人依法承担的其他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约定归夫妻所有,夫妻对外债务,对方知道协议的,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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