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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抵押人的责任:借款中,抵押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需要先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债务。抵押人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在债...
1、抵押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 (1)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2)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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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 一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 二是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 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反担保抵押合同中,只要担保人履行了其之前保证的担保义务,就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赔偿其损失。《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借条中的抵押:如果借条中写道债务人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提供其他人名下房产、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如果是房产,不仅需要房产所有的权利人签字确认,还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行为不成立。如果是车辆,不仅需要车辆权利人签字确认,也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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