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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的偿还问题

2024-11-25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管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双方的名义所借的任何债务,首先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另一方主张其为个人债务,则应提交证据,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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