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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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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嫌疑犯、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数额由办案机关决定,最低不低于一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2、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等待审查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保证金的形式等待审查的,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以保证被保释的审判者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嫌疑犯、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事件的情节、性质、刑罚的重量、嫌疑犯、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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