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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套现,用户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经营套现业务的经营者才涉嫌犯罪,涉嫌非法经营罪。逮捕通知书一般是:逮捕通知书张某某家属:经某某检察院批准...
这个问题应当分两个部分:一是甲在信用分站工作期间为乙办理的15万元股金,甲的行为不是表见代理而是职务行为,甲给乙的股金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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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应当根据涉嫌提取资金的具体指控确定。1、查处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案件,要全面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和认真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和重大诈骗。2、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用户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欺诈、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符合欺诈要求的,以欺诈罪定罪处罚用户。3、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用户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者提供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提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用于企业转让生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伪造国家机关专项资金的,一般不得国家专项资金,用户应当、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用户。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时间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实的组成部分和情况。4、在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负有直接审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挥了主要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欺诈,并将提取的国家专项资金私分,非法占有。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将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是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要求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提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用户涉嫌欺诈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资金使用人员提供的材料时,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构的条件,仍然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负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要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未受贿、徇私舞弊、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党政纪律。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客观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部分条件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透支不还款有的后果:①逾期六十日计入;②逾期九十日计入个人征信不良;③逾期超过九十日,银行方面不再进行欠款催收,会向提起诉讼;④裁定后,按合同强制执行抵押物清偿欠款;⑤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⑥同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为征信不良。补充:①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②一般五年后才可消除;③部分情节严重的可延期至十年清除;④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会进入永久黑名单;⑤不良期间,不可购买、飞机票出行;⑥征信不良期间,不可贷款、使用信用卡;⑦征信不良期间,出国出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非法套现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扩展资料非法套现分类1、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2、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将信用卡上的金额划走,商家或“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则当场付现(付给持卡人现金),持卡人付给商家的手续费又低于银行。3、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网站或公司的服务而取得套现,如,借助“支付宝”或中国移动的“网上购买充值卡”的服务进行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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