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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刑法总则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过失两种主观罪过,学理上对故意与过失做了进一步划分: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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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种类: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第159条;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第191条;第198条;第201条罪;第213—219条;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327条;第334条第2款;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第355条;第363—365条制作、贩卖、;第387条;第391条;第393条;第396条、。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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