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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
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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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房产给了女方后前夫认为显失公平要求重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两种情形能反悔 烦心事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春玲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姜春玲说,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发现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就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后,未发现违法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的情形如下: 1、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情形的; 2、离婚后发现一方有恶意隐匿、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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