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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以下要素判断是否构成劣药生产销售罪: 1、犯罪对象是包括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在内的复杂对象;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生产、销售...
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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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治疗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延误诊断和治疗;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
1、犯罪对象不同。劣药罪的生产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假药和劣药的范围。构成犯罪的标准各不相同。生产和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形式的结果犯。假药的生产和销售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就构成犯罪,是犯罪形式的危险犯。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质药物的本质是药质量和使用效率达不到标准和预期的治疗效果,而假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或其他药品冒充。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的危害更大。因此,生产和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比生产和销售劣药罪更重要。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后者是无期徒刑。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劣药论处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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