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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撤销已经公正过的遗嘱的方法: 1、订立人立新的公证遗嘱,然后撤销或者变更原遗嘱; 2、订立人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撤销原遗嘱的声明; ...
1、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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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1、可以通过重新办理一份公证将原有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二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实际上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或撤销。
有效虽然阁下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事先谘询律师是最稳妥的做法。因为当阁下去世後,可能有人会质疑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受益人因而需要证明阁下在草拟及签署遗嘱时的意愿,以及签订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如有关遗嘱由律师处理,遗产受益人便可以省却时间及法律费用去证明上述事项,而一份草拟得宜的遗嘱,亦可以减低各方的争拗机会。如果阁下有意准备自己的遗嘱,以下是应要依从的手续(主要受《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条及第10条所规管):所有意愿须以书面列明;遗嘱须由阁下签署,或於阁下在场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签(除非有特别原因,例如阁下无力签署,否则不应采用此签署方式);阁下的签名及见证人的签名,应置於遗嘱的末端;在签署遗嘱前,须写上日期;阁下须在两名年满18岁的见证人同时在场下签署遗嘱,该两名见证人亦须於阁下面前在遗嘱上签署;及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遗嘱列明的受益人,否则该受益人将不能获取有关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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