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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提法是“赃款赃物”,而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主要体现在其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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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需要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害,包括财物损害和人身损害,财物损害一般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人身损害一般包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总结,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为: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不一定,退侦案件一般是要判的案件。如果不能判决,肯定不会被逮捕。因为案件太多,检察院得不到,所以退侦增加了办理时限。如果案件不够,检察院不会保留,直接退给公安局。《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可能存在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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