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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要求、客流量变化等情况编制和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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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用水和用气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风险评估报告。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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