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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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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一定结果才构成本罪,否则顶多给予治安处罚。前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合法财产权利。两罪的确可能会出现竞合,应当从一重处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达到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的既遂。一般而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虽然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最高刑为死刑,但其前提条件是要造成严重后果,并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等因素,从而进一步确定量刑标准,以使罪刑相适应。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的内容,也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如何识别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判断是否足以破坏和倾覆交通工具,是否会影响交通安全。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四点:(1)交通工具的损坏部分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损坏,不能从价值上判断,而是取决于它是否对安全有影响,如制动、传动和制动系统的损坏,这可能构成本罪。汽车制动片上的螺钉可以是汽车倾覆,但损坏汽车的挡风玻璃和火车上的行李架一般不构成本罪。(2)运输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不能理解为运行过程中,包括停在站台上。损坏已生产并通过测试并将投入运行的汽车,也可以理解为正在使用,报废的汽车不能视为正在使用。不仅是损坏,还包括盗窃或爆炸,以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对运行标志性灯的广泛理解。(4)运输工具的损坏,但总共有五种方法应使用。(3)车辆和航空器的损坏仍然可能使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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