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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总局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切实减轻税务基层单位的负担,并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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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局内各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的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并在总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中作相应处理。十一、培训工作制度
坚决杜绝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许再以各种名义收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强化费等)。计划内培训要按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计划以及办公厅批准的《培训许可证》执行;计划外培训,由办公厅与主办司协商经费来源。原则上取消各司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公司等企业和社团以总局或总局有关司名义办收费、盈利性的培训班。
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应在北京召开,确有必要在外地召开的,要尽量安排在税务培训中心或内部招待所,不得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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