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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的欠款一般由个人负责;婚后一般属共同债务,除非可以证明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中; 2、离婚后,孩子的父母均有义务负担孩子的出生生活教育...
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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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离婚后个人偿还。 夫妻个人债务的支出主要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婚前个人债务,范女士与程先生作为男女朋友相识多年。2004年,程先生自己开了家电脑公司,没想到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年的时间里欠下8万元的债务。范女士没有因此而嫌弃程先生并于2006年与其登记结婚。婚后,程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自己婚前的全部欠款。从2008年起,二人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并最终闹到了法院。庭审中,范女士要求离婚并提出二人用夫妻共同偿还了程先生的婚前债务。因此,程先生需额外补偿给范女士4万元。程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了范女士的额外补偿要求。本律师为范女士的代理人,针对所提出的额外补偿要求,在法庭上作了如下分析与论述:1、范先生婚前因自己经营公司不善而欠下8万元债务,该债务属范先生婚前个人债务且应由范先生的个人财产偿还。对于婚前一方得个人债务,配偶一方无法定偿还义务。2、范女士与程先生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均拥有所有权。而程先生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自己的婚前个人债务的行为侵犯了范女士的财产权。对范女士的财产造成了减损。而该减损的发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夫妻二人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结婚也不能改变这一原则。如果婚后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其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如果双方离婚,另一方可向其进行追偿。最终,法官采纳了本离婚律师的意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判决程先生对范女士额外补偿4万元。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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