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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诉,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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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相关部门调查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场所等情况2、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藏场所等便利条件3、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事件,帮助隐瞒、破坏、伪造证据和提供、提供的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报、方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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