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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疫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发表,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现在发表,自发表之日起实施。
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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