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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拘留时间限制是三日,可延长一至四日; 2.羁押的时间期限是二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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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是不一样的: 1、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37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 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4、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5、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七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可以延长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一般羁押期限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羁押关押这两种都是属于对犯罪人员实施的行为,但对于这两种一般是针对于不同的程序所要进行处理的,在进行羁押的时间一般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千万是不能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不然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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