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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力有哪些

2021-09-30
1、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便于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服务方案; 2、会见不受监听,会见次数不受限制,会见无须经批准和陪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除外); 3、 在刑拘后就可以以律师名义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实践,刑拘至逮捕期间,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较高,而逮捕后申请,成功率则极低。律师不仅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还可以向批捕的检察院反映,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 4、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5、提出辩护意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可以是管辖、非法取证等程序性的,也可以是无罪或罪轻等实体性的,甚至可以是提示和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某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要求见面的,侦查人员必须当面听取意见,书面意见必须入卷; 6、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审查起诉时有义务告知辩护律师,律师有获悉权。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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