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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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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昆明主城区征地最高补偿标准为251196元亩。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与《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稍有差异,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次公布的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实施。 1、昆明市五华区执行补偿分为六个档次,其中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红云、黑林铺、普吉为251196元亩;红云、莲华山地区按211860元亩进行补偿;二环北路以北、三环道路以北分别按186780元亩、163152元亩执行;黑林铺山地区及西翥以129610元亩补偿,其他地区补偿标准为91080元亩,五华区平均补偿标准为172280元亩。 2、盘龙区分三档:东华、拓东、联盟、茨坝、龙泉、鼓楼、金辰、青云按最高补偿标准251196元亩;青龙及白沙河片区以211860元亩赔付;其余地区按186780元亩执行,盘龙区平均补偿标准216612元亩。 3、官渡区只分两档:阿拉街道办186780元亩,其余地区按最高标准251196元亩补偿,官渡区平均值为216612元亩。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第六条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第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第十条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第十四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十六条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总之,政府包括征地在内的所有工作都是有固定的依据可以提供给公民监督政府是否出现了滥用权力的现象而损害了公民土地的权利,如果政府不按照规定将补偿以合理标准发放的话就会引起公众对其权威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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