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核心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组织和个人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第四十四条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质押、信用贷款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示范区内承担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0人已浏览
2,186人已浏览
1,932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