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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河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江西省刑事量刑故意伤害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值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1)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1)因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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