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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契约也称为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缔约人的主体平等,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夫妻是平等主体,系双方真实自愿签署,以夫妻间相互忠诚作为核心义务,约定一方违背后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处罚,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有契约性。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约定的婚外性行为义务、违约责任、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的协议,旨在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有争议。但有比没有好,签“忠诚协议”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办法。即便法院不完全支持,“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也有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证据作用。值得提醒的是忠诚协议的内容应该是财产问题,不能涉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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