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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址和保险目标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保险目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不同:(1)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目标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通过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原告地址、被告地址。原告的地址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也可以在常住地起诉。(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这里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保险代理追偿事件也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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