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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2)使亲友非法利润超过20万元的;(3)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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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友非法牟利罪既遂的判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三)从亲友管理的单位购买不合格商品。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方便,为朋友和家人非法获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使朋友和家人非法获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3)相关机构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4)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
犯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既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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