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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本人申请只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 2.参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参保人的复印件。 3.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参保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统一地区或同一市区,从某公司退休后,该公司只需办理退休保险手续,新公司办理就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自动转移到新公司。《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立即接受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后,应按规定保留原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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