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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你应当携带身份证与本才能办理婚姻登记。如果户口本与信息不一致,应当先去有关部门进行变更,待信息一致后方可办理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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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相关规范以及具体实践,《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薄》的相关信息,都是基于公安户籍管理系统的信息制作,因为信息来源的同一性和严肃性,所以《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薄》登记的信息原则上是不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至于问题中提到的不一致,这个是由于持证人在办理户籍变更手续(比如户籍迁移)后,未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交回原“证”或“簿”进行销毁处理,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因为持证人留存了一个已经作废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导致实效的“证”或“簿”与有效的“簿”或“证”出现信息不一致。这是持证人本人对于户籍管理相关概念的误解误读。要解决这个情况,只需要持证人将已经作废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交回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换处理。
当事人的结婚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写明不一致的原因。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可申请补办结婚证。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有关规定: 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扩展资料:补领手续2012年补领结婚证条件及手续补领结婚证的条件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结婚登记费:每对9元。补领结婚证的手续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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